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 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 等有關規定,原樂山市沙灣區2024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擬按照樂山市沙灣區2025年第1批次建設用地上報,現將《樂山市沙灣區2024年第3批次建設用地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預征收土地范圍、權屬、地類及面積
(一)地塊位置范圍、權屬:原擬征收樂山市沙灣區嘉農鎮鹽溪口村1組、2組;樂山市沙灣區沙灣鎮三峨山村3組,忠心村4組;樂山市沙灣區銅河街道南陵社區集體。調整為樂山市沙灣區沙灣鎮三峨山村3組,樂山市沙灣區銅河街道南陵社區集體。
(二)地類、面積:原擬征收土地面積共計5.1295公頃,其中,嘉農鎮鹽溪口村1組0.4121公頃、2組3.1181公頃;沙灣鎮三峨山村3組0.1906公頃,忠心村4組1.0463公頃;銅河街道南陵社區集體0.3624公頃。調整為擬征收土地面積共計0.5530公頃,沙灣鎮三峨山村3組0.1906公頃;銅河街道南陵社區集體0.3624公頃。其中,農用地0.5330公頃,含園地0.1202公頃,林地0.3556公頃,草地0.0772公頃。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在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之規定,擬用于工業項目。
三、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3〕222號)標準計算。
(二)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構建筑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4〕190號)標準補償。
四、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對失地農民采取養老保障方式安置,安置人數按人均土地進行測算,安置人員的確定由鎮組織村、組按照村民議事規則研究,農轉非人員名單確定必須召開村民小組會議并對結果進行公示。本次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 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的規定執行。
五、征地補償支付對象和方式
(一)支付對象: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24〕18號)文件執行。
(二)支付方式: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支付到位。
六、其他有關預征地的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一)因未按照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 議的,由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七、《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
1.本補充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向樂山市沙灣區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2.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分別到沙灣鎮人民政府和銅河街道辦事處辦理補償登記,具體事項由沙灣鎮人民政府和銅河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能親自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結果確定。
特此公告。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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