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8-06-0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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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文件 樂沙府發〔2018〕2號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級各部門: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8年4月24日區政府第4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川府發〔2017〕34號)、《樂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樂府發〔2018〕8號)和《中共樂山市沙灣區委工作規則》(樂沙委發〔2016〕10號),結合沙灣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公開透明,務實清廉,規范高效。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區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 六、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關專項任務。副區長對分管工作領域的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生態文明建設、應急管理、廉政建設等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 七、區長出國訪問、脫產學習、請假休假等外出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責。 八、區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職能 九、區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治理和環境保護職能,形成權限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優化經濟調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加強經濟形勢分析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一、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現代市場體系,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 十二、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 十三、完善社會治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服務,加強源頭治理、動態治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四、堅持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加快構建綠色空間體系,著力打造綠色宜居城鄉,發展綠色低碳產業,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積極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著力構建長江上游安全生態屏障,加快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沙灣,實現綠色富區、綠色惠民,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十五、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減少辦事環節,完善服務標準,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管理。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和改進事中事后監管。 十六、加強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廣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運用,加強電子政務內網、外網和政務云等統一政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建立支撐辦公運行、工作監測、信息公開、為民服務的信息化平臺和輔助決策系統,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強化網上行政監督,保障政務網絡安全。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七、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 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并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由區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經區政府批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 二十、區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一、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二十二、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第五章 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財政預決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要議案,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等,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五、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研究、咨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二十六、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預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財務規定,強化政府性資金監管,切實規范舉債方式,堅決遏制債務增量,積極化解債務存量,全力防范化解政府性債務和隱性債務風險。對提交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重大投融資事項、重大資金支出等事項,由區財政局提出風險評估意見,區發改局提出項目審核意見,區審計局提出審計監督意見,區政府法制辦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對違法違規舉債融資、防范化解債務風險不力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員,依法追責問責。 二十七、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須提請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區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協商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六章 調查研究 二十八、堅持問政、問需、問計于民,區政府組成人員執行領導干部調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層調查研究不少于90天,每年至少牽頭開展1個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課題研究。區政府領導應當帶頭落實區領導聯系指導鄉鎮(辦事處)、村(社區)和企業工作制度,定期到聯系點開展工作,帶頭做好脫貧攻堅定點幫扶工作。 二十九、調查研究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突出針對性、實效性,緊緊圍繞調研主題,實事求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地方去了解掌握真實情況,督促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區政府組成人員赴基層調研時,應堅持輕車簡從,不層層對口陪同,不搞迎送,不安排宴請。區政府組成人員及隨行人員食宿標準嚴格按規定執行。原則上區政府領導不分別帶隊同時到同一個地方調研。 三十、區長在調研期間可安排工作匯報會。其他區政府領導在調研時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區性工作匯報會和由區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 三十一、注重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定性和定量結合、宏觀和微觀結合、靜態和動態結合,綜合分析,對癥施策,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七章 政務公開 三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推進政務陽光透明。 三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方便群眾知情、便于群眾監督的原則,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工作。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向社會公開。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除有保密要求的外,應在區政府網站反映。 三十四、擴大政務開放參與,穩步推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充分開發利用政府數據資源,搭建政府與社會互動平臺,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將政策同步考慮、同步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并做好政策解讀,回應公眾關切。 三十五、推進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職權行使權力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以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征收等情況。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六、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根據工作需要可適時召開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研究。 三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和區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各鄉(鎮)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區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監察委、區法院、區檢察院、垂管部門、駐沙部隊和群團組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總結部署區政府重要工作,討論和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討論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十八、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邀請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區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新聞辦和與議題直接相關的區級部門、鄉鎮政府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利益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兩周召開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措施; (二)討論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請區委審定的重要事項、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議案; (三)審議重要規劃、規范性文件以及有重要實質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以區政府名義簽署的重要合同、協議; (四)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項目、財政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以及有關民生工作的重大部署;分析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研究部署有關工作; (五)討論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產生廣泛社會影響的事項;涉及全局安全穩定的重大事件處理、重要信訪矛盾化解,重大事故處理等事項; (六)討論決定區級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村(社區)撤并和調整,重要地點命名; (七)討論決定國有企業組建或改制、企業整體轉讓、轉讓全部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有股權不占控股地位的事項;區級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產權變更,大宗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事項;涉及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重大事項,以及沙灣主城區出讓土地改變用途或規劃條件、進行置換事項; (八)討論決定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具體包括:在年初確定的全區重大項目計劃外、地方新增加政府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投資建設項目、200萬元以上的社會公共事業重大項目安排;在年初已安排的項目資金外臨時追加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一般公共預算安排;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的市場化融資項目以及為融資項目擔保等事項;估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九)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討論決定區政府各部門及區政府管理的其他干部的職務任免、政紀處分事項;以區政府名義進行表揚、獎勵、表彰獎勵,以及推薦上報以市政府及以上名義表彰獎勵事項; (十)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實行常務會議會前審查制,相關議題須由區發改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按相關規定提出審查意見;涉及相關鄉鎮和部門的,應事先征求鄉鎮和部門的意見,達成一致意見后,送區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并簽署明確意見;涉及決策建議類的議題,須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并形成明確意見。凡無上述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提交常務會審議。 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區長確定,或者由副區長、辦公室主任協調或審核后提出書面建議由區長確定。會議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九、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向區長請假,并告知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列席單位主要負責人請假,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區長批準。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 四十、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實際需要召開,由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參加,必要時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主要任務是通報溝通近期重點工作和需要協調的事宜,研究安排近期重點工作的推進落實。 四十一、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辦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受區長、副區長委托,辦公室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專題研究某項重點工作。從嚴控制參會人員范圍,會議紀要一般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或由委托召開會議的區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二、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提高實效。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區政府名義召開,不由區政府辦公室制發會議通知,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政府批準。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區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第九章 公文制度 四十三、以區政府名義(含區政府授權區政府辦公室)發文,以及各地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相關公文處理規定。 四十四、凡主送或者抄送區政府的公文,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送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文件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領導同志批示,以及涉及重大事項的來文,應報區長閱批。 四十五、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六、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和鄉鎮政府職權的,主辦單位應征求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意見,力求達成一致。有分歧的,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人會簽后報區政府決定。部門管理機構不得向區政府報送公文。 四十七、區政府報市政府的文件,區政府黨組報區委的文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和人事任免文件,區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文件等,由區長簽發。其他以區政府名義(含區政府授權區政府辦公室)發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事務性文件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八、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和規格,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的發文要加強統籌綜合,能歸并的盡量歸并,不分別或連續發文。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一律不發。已經公開發布的上級文件,不再翻印、轉發。突破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探索改革創新性文件,以及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屬議事協調機構、聯席會議職責范圍內事務,應自行向成員單位行文或由具體承擔日常工作的部門代行文。 四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公文辦理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范程序辦理,積極推行電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十章 政務活動 五十、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鄉鎮、部門(單位)請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后報區政府有關領導審定。其中,鄉鎮和無外事直報權的區級部門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應先征得區外事工作機構同意。 五十一、未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批準,區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頒獎、揭幕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原則上不出席鄉鎮和區級部門舉辦的茶話會、聯歡會、團拜會。 五十二、開展政務活動要厲行勤儉節約,非外事活動現場不擺放花草,不鋪設迎賓地毯,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政務接待不上酒和高檔菜肴,不提供香煙。外事活動按有關外事規定執行,從嚴從緊控制外賓接待經費,杜絕鋪張浪費。 五十三、簡化區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宣傳報道,區長的非外事會見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決定是否進行宣傳報道,確需報道的原則上以標題新聞或簡訊形式刊播,副區長的非外事會見原則上不作新聞報道。 五十四、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的管理規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則,堅持從工作需要出發安排出國任務,不安排無實質性內容和照顧性的出訪,不安排考察性出訪。嚴格控制出訪團組人數、出訪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嚴守有關紀律要求?;貒蟀匆幎ㄌ峤怀鲈L報告。 五十五、區政府領導出訪不接受國(境)外企業資助出訪費用,不由國內企業或下屬單位分攤、提供出訪費用。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贈禮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五十六、副區長應加強工作日程統籌,合理安排各項政務活動。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活動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其他區政府領導代行政務活動職責。副區長之間應加強分工協作,互相支持配合,確保政務活動順利舉行。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 五十七、把抓落實擺在與作決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把政務督查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建立完善責任明確、分工合理、程序規范的督查工作機制,建立常態化督查和抽查機制,嚴格落實工作崗位責任制、督查問責制和第三方績效評價制。 政務督查應突出重點、創新方式、注重實效,把握真實情況,解決關鍵問題,強化激勵機制,及時準確反饋,提出意見建議,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政務督查的重點是: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議定事項貫徹落實情況;區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群眾反映強烈問題辦理落實情況;規范性文件貫徹落實情況等。 五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督查,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辦理工作。區政府領導每年領銜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區政協委員提案各1件。 第十二章 行政權力監督 五十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六十、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機關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及時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六十一、加強全區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六十二、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關注、群眾熱議的問題,高度重視并積極回應,調查核實,及時正確發布信息。 六十三、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深入基層下訪回訪,認真研究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落實行政問責制度,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作風和廉政建設 六十五、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模范遵守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精神和區委區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細則。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誠老實、光明磊落,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堅決反對弄虛作假、虛報浮夸,堅決反對隱瞞實情、報喜不報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禁止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禁止領導干部家屬親友插手領導干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 六十八、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交通、休假休息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六十九、加強值班值守,除雙休日外的法定節假日,區政府領導輪流在崗帶班,負責處理緊急事務,帶班期間保證聯絡暢通。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堅持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學知識、學政策制度。 七十二、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區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區長離樂外出,應提前3天報告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應當及時報告。副區長因私離崗須向區長請假,區長、副區長外出活動的安排及外出期間代行其職責的區政府領導應告區政府辦公室備案。副區長離樂外出(省內),報區長審簽同意,離川外出還應報區委主要領導審批。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樂外出(省內),應先報分管副區長審簽同意后報區長審批,離川外出還應報區委備案。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 抄送:區委辦,區人大常委會辦,區政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 武部。 ━━━━━━━━━━━━━━━━━━━━━━━━━━━━━ 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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